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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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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温馨提示
2021-05-14 09:58   财务处 审核人:

各位老师

  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)要求,请各位老师在5月31日前,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(此种办理方式最为便捷)。同时,通过科研项目发放学生劳务报酬的,请项目负责人务必提醒学生办理汇算清缴。

   符合退税条件但未在5月31日前完成办理的,请于6月30日前通过标准申报(详见附件)的方式办理退、补税事宜。需补税的,请及时缴纳,以免因逾期未补缴税款产生税收滞纳金,造成个人纳税信用不良影响

  

   附件:标准申报流程(以2019年度申报为例).png


 

财务处

2021年5月14日

 

附件【标准申报流程(以2019年度申报为例).png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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